作者:鋁單板幕墻廠家 瀏覽次數:152 日期:2020-11-05 福建鋁單板價格廠家
住建部新規:2019年將嚴查工程項目分包、掛靠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市規〔2019〕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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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有關部門建設司(局)、有關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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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D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和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發包與承包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對建筑施工企業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于轉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訴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法工辦發〔2017〕223號),結合建筑活動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全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具體是指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嚴格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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